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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債券附買回/賣回交易?(以債券交易商立場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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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券附買回交易(RP)-於債券交易市場,持有資金之投資人向債券交易商買入債券若干天並約定債券買回利率,到期時由債券交易商買回原債券。投資人不需承擔因殖利率變動導致債券價格波動的風險,即可收取約定期間天數的固定利息收入,對於個人而言,其利息收入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交易標的物如為票券則須對利息收入課徵20﹪分離課稅。 債券附賣回交易(RS)-於債券交易市場,投資人將手中持有之債券賣予債券交易商,並約定在特定日期按約定利率、價格由債券交易商賣回。投資人可利用手中持有之債券調度短期資金,只需支付債券收益率與短期債券附賣回交易利率間利差,不需拋售持有之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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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辦理票據掛失止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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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財政部(64)台財錢字第14376號函准備查之「票據掛失止付準則」,匯票、本票及支票若遭喪失等情形,則票據權利人應採取下列之保全措施: | ||
| 1. | 通知付款行止付-票據權利人需至付款行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並載 明下列事項,通知付款行止付: | |
| (1)、票據喪失經過。 | ||
| (2)、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事項。 | ||
| (3)、通知止付人姓名、年齡、統一編號及住所並留存印鑑。 | ||
| 2. |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提出該項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止付通知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 | |
| 3.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催告期間(票據權利申報期間)為六個月以上(刊登新聞紙之日起),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由止付通知人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取得確定證明後對於票據義務人得主張票據上之權利請求付款。 | |
| 4. |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且票據業經到期,則可提供確實之擔保後,予以支付。如無法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 | |